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   告  徐耀堂
被   告  徐耀慶
被   告  何氏
被   告  徐安妤
被   告  徐宜平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8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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