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柏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其中⑵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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