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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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53號
原   告 故宮南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俊億
訴訟代理人  張思亮
被   告  蔡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陳俊男
附註:
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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