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卯○○
相 對 人 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辰○○
      申○○
相 對 人 戌○○○
      寅○○
      巳○○
      甲○○
      未○○
      戊○○
      酉○○
      天○○
      乙○○
      午○○
      庚○○
      癸○○
      壬○○
      子○○
相 對 人 鼎泰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辛○○
      己○○
      丙○○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臺抗字第152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即
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
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受相對人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
公司及戌○○○誣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所持有之本件
支票計265張均遭扣押,致伊無力再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10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
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表示其無資力,經本院依職
權於98年7月6日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記載,聲請人於96、97年度雖各僅有股利所得新台幣
(下同)3,917元、3,661元,惟其名下尚有投資漢璽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財產1筆,財產總額為400,000元,足
徵其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非不得以其既有財產及
自身之信用為訴訟費用之籌措,是揆諸首開法條及判例意旨
,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裁判費,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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