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顧正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