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01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扣案之毒品絕非被告親自或授意他人告知 張迺盛 進口該等物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2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