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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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4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96號原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2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漏未表明被告之機關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機關之關係等應記載事項,揆諸前開規定,自有起訴不合程式之違法,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書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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