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林侯信宇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 羅祖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8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4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400元=1,19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