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台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俊毅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陳莉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10年11月4日61,970元C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