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77號聲請人 呂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滿日」欄所示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新臺幣)│││利期間│滿日(民國)│├──┼───┼────┼─────┼──────┼────┼───┼─────┤│001│ 王貞惠 │陽信商業│70,000元│107年3月1日│0000000│4個月│107年7月9││││銀行大安│││││日││││分行││││││├──┼───┼────┼─────┼──────┼────┼───┼─────┤│002│王貞惠│陽信商業│70,000元│107年4月1日│0000000│5個月│107年8月9││││銀行大安│││││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