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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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林宗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聘昭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身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1836元(計算式:1000.27×10000×68/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419元。
二、被告 黃啟三 、 黃根基 、 黃東益 (即金門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原告於繳費前宜先確認能否特定前揭被告之身分與送達地址,以免此部分程序不適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