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告 蘇秀卿
謝仁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有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供擔保之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894,506元(詳如附表所示),則依上列規定,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4,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育真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供擔保之物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A面積(㎡)B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元/㎡)C權利範圍D價額(A×B×C)(新臺幣)1,557146,012元1/1201,894,5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