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建文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⒊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⒋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陳報目前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⒍生活費用來源是否包含家人支應或有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⒎債務人及子女戶籍謄本、子女學籍資料或有扶養必要之相關證明。
⒏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