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上訴人 賴耿光 被上訴人 賴正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7,606,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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