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春成 被告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愛玉人被告 趙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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