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 鄭銘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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