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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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О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將犯罪事實供明在案,且被告不明開鎖偷車之技術,亦無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原具狀聲請鈞院賜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曾鴻文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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