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金璇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秀珠周寶鳳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為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聲明。
(二)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逕向本院補繳(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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