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丁○○
乙○○癸○○○己○○壬○○庚○○辛○○戊○○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835元,應徵裁判費20,06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駿鴻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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