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78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淑惠張勝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聲明第二項請求是否亦是「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勝禎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倘非如此,應另行陳報得據以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繼承遺產範圍以外部分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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