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 許惠隆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許惠隆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許惠隆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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