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耀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頂替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及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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