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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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瑞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