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96號原告甲○○原名:徐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