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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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95號原告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7,1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8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