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 李義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有恆飲食店 林有恆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86,500元│NKA0000000│107年1月26日│├───┼────────┼──────────┼─────────┼───────┼───────┤│2│有恆飲食店林有恆│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69,800元│NKA394836│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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