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祁登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一0號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4年12月9日104年度聲字第37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月」,係在說明併罰數罪中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就受刑人其於100年6月5日所犯加重竊盜罪所處之宣告刑,惟繕抄時將該宣告刑即「有期徒刑1年」誤植為「有期徒刑1月」,核屬文字誤寫,並不影響於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附表:
┌───┬─────────┬───────────┐│更正│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位置│││├───┼─────────┼───────────┤│附表一│「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11││││宣告刑││││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