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建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建文於民國110年9月6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告訴人 曹吳美津 位於雲林縣二崙鄉(地址詳卷)住處庭院時,竟未徵得屋主告訴人或其他同居人之同意,即擅自自後門進入告訴人上開住處吃飯廳,見無人在內,竟又進入告訴人之廚房,見無人在家,竟又以右手欲旋開與廚房相連之臥室房門,因該房門喇叭鎖為告訴人上鎖,無法開啟,被告始循原路返回庭院駕車離開。末因告訴人返家後調閱屋內監視器,發現住處遭人闖入,始報警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前揭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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