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凱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相字第130號被告曾志凱因服用過量第二級毒品MDMA(下稱MDMA)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案件,該案中扣案之MDMA1顆(淨重
0.27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1顆(淨重0.27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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