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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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棋忠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棋忠係告訴人 詹石秀鳳 之夫,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關係。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27日18時許,在宜蘭縣○○鄉○○路○○○巷○號住處內,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踹踢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左上臂、左前臂、右手腕挫傷及右踝挫擦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