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交上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上易字第7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國靖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03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4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本院於99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所在地之安順派出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