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6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哲雄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