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620號債權人臻愛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雷那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雷那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亦未釋明雷那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復未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最近一次即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存證號碼000357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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