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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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344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4日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完整」薪資扣押命令,及上開發文字號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經債務人簽章之送達回執,復未提出第三人 劉毅祥 即 林毅祥 於110年4月1日迄今仍任職於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迄今仍未提出本院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經債務人簽章之送達回執,補正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