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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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70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成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4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均採同一意旨)。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成功被訴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民國110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以110年度易字第643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然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前之110年9月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資佐證,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逕為有罪之實體判決,固有違誤(該判決因無法對被告合法送達,無從確定),惟依前揭說明,被告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失其存在,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對之提起上訴,自不生合法上訴之效力。從而,本件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李世華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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