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77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本件支票發票人係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甲○○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聲請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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