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 籃月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夙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部分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原審判決附表一、三所示不動產及股票,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台幣(下同)7,923,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數量│訴訟標的價額│├──┼───────────┼─────┼───────────┤│1│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0,000股│1,770,300元│├──┼───────────┼─────┼───────────┤│2│高雄市○○區○○○段22│74㎡│5,231,800元│││5-8地號土地││(計算式:74×70,700=│││││5,231,800)│├──┼───────────┼─────┼───────────┤│3│高雄市○○區○○○段22││120,400元│││00建號建物│││├──┼───────────┼─────┼───────────┤│4│高雄市○○區○○○段22│22㎡│800,976元│││5-15地號土地││(計算式:22×36,408=│││││800,976)│├──┼───────────┼─────┼───────────┤│總計│││7,923,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