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