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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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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