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原告 李宗諺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被告 陳再 法定代理人 王慧鈴 被告 陳憶晴 法定代理人 梅慧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7年10月1日前就下列附記事項具狀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附記事項:
⒈編號321之被告陳再業於88年4月29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由
其配偶王慧鈴監護,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97頁),故被告陳再乃為無訴訟能力人。原告起訴僅列陳再為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應予補正。
⒉原告起訴時之編號297被告 陳秀美 業於106年7月11日死亡,
應由其繼承人 吳建成 承受訴訟,原告106年11月24日陳報狀固記載「已對伊聲請承受訴訟在案(請參見106年10月6日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㈥第10頁),惟迄未向本院提出該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應予補正。
⒊原告起訴時之編號312被告 吳亮業 於106年12月8日死亡,應
由其繼承人 吳明祐 承受訴訟,原告107年5月10日陳報狀固記載「原告已另狀聲請吳明祐承受訴訟(請見107.05.10民事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㈥第399頁),惟迄未向本院提出該民事承受訴訟狀,應予補正。
⒋原告起訴時之編號51被告張 陳玉霞 、編號111被告 吳林省 、編
號235被告 黃柑 、編號293被告 吳竹成 均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原告尚未就被告張陳玉霞之繼承人 張國豐張國茂 ;被告吳林省之繼承人 陳鈴誼陳慧誼吳淑華吳淑靜吳瑞華 、吳明珊、 吳笑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 ;被告黃柑之繼承人 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 及被告吳竹成之繼承人 吳竹盛吳竹助陳吳秀 所繼承之應有部分聲明承受訴訟,應予補正。
吳竹城 已對編號293之被告吳竹成拋棄繼承,惟原告107年5
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變更後聲明十仍列吳竹城為吳竹成之繼承人,應予更正。
⒍原告107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1系爭土地持分明細表
,編號163 吳聰吉 至編號167 吳鳳兒 之持分誤載為各1/120,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120」。
⒎原告107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1系爭土地持分明細表,編號177誤載為「 張詩瑩 」,應更正為「 張詩螢 」。
⒏原告107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1系爭土地持分明細表
,編號90吳竹成之繼承人應為吳竹盛、吳竹助及陳吳秀,「吳竹城」應係贅載,應予更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