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壹佰參拾參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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