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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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四八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減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常業詐欺罪,經該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檢察官以抗告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為無不合,因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憑己見,對於前述確定判決,再為爭執,並以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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