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0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0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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