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101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00年11月29日確定,並於101年3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7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4月21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