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13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蔡泉洲人債務人 李瑞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叁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