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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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4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10月11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上訴經本院96年1月23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4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6年4月18日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5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21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