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原告亮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DARRELLWILLIAMVOSS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告 劉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112年度司執字第37951號)所主張之執行債權額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采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