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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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DARRELLWILLIAMVOSS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告 劉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112年度司執字第37951號)所主張之執行債權額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