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9號原告 張明月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鄭希彥吳明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尚不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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