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倪泳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2,089元(以上訴人主張剔除之罹於時效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計算),應繳納上訴費用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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