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原告與被告 鄭正德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7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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